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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北京市扫黑除恶案例
- 2019-12-24
- 来源:
- 作者:
- 编辑:宋冰滢 曹敬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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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介绍
陈海涛案发时系北京市房山区五间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04年至2017年间,陈海涛先后纠集无业人员崔积慧、曲建民、李宏利,其妻许洪心、其子陈朗等10余人,多次实施聚众赌博、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串通投标、虚开发票、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2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违规承揽农村惠农工程,占地违章建筑出租牟利,聚敛巨额财富,逐渐形成以陈海涛为组织者、领导者,许洪心、崔积慧、曲建民、李宏利、陈朗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等。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陈海涛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对妨碍其利益和违背其意愿的群众蓄意滋事,随意殴打,并推搡辱骂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致使部分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陈海涛还隐瞒违法犯罪前科劣迹,骗取党员身份,先后采取拉拢、利诱选民等方式,获得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基层组织负责人等职务,长期把持基层政权,违规发展陈朗等人入党,损害基层政权基础,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北京二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项罪名判处陈海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崔积慧、陈朗、许洪心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黑势力染指基层政权,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同时伴有“保护伞”,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突出特点。本案陈海涛案发时系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犯罪时间跨度长、触犯罪名多、涉案财产数额巨大,对当地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造成了严重破坏。北京二中院在对被告人陈海涛依法从重判处刑罚的同时,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对组织、领导者陈海涛和积极参加者许洪心、陈朗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的依法严惩,对于巩固基层政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亦没有抗诉,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北京市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
大兴警方打掉一“套路贷”诈骗团伙 刑拘16人!
案件详情
2019年4月,事主郭先生在家属陪同下到大兴公安分局红星派出所报案,称郭被骗借贷钱财抵押了房产,并多次抵押转贷,产生高额利息无法偿还,现意图轻生,被家人发现带其报警。大兴公安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线索核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经侦查了解,2015年6月,事主郭先生接贷款骚扰电话后表示自己想贷款,对方随即记录了郭先生的个人信息及住址,安排人员上门走访了解房产情况。
郭先生将位于旧宫某小区的住房进行了第一次抵押,抵押金额70万元、月息4%,该团伙人员黄某带其到公证处、房管局办理公正、抵押等手续,并扣押其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
2016年2月起郭先生无力支付利息,想通过银行抵押偿还贷款,被黄某拒绝,并向其介绍并转手第二手贷款团伙,此次签订本金85万元、月息3.5%。以此种方式抵押贷款,转到第三手本金为130万元、月息3%,第四手本金为200万元、月息2.5%。
因郭先生无力偿还,2019年4月下旬,该团伙第四手负责人员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贷款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案件调查
专案组经过两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摸清了案件基本情况和团伙人员结构,确定了该团伙分别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兴区、朝阳区等地的住处及办公地点。
经过多次研讨部署,于6月6日统一收网,抓捕涉案人员23人,现场查获抵押合同129套,涉及房产抵押86套,查扣涉案车辆5辆、涉案款35余万元。
目前,现嫌疑人胡某、朱某、耿某等16人因诈骗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提醒大家:警惕贷款骚扰电话,莫入连环诈骗深渊,涉及房产抵押等重大事项,一定慎之又慎,选择正规机构借款。一旦遭遇“套路贷”,要保存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北京市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
寇强招工诈骗团伙案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以来,北京市丰台法院依法审理寇强招工诈骗团伙案,已对9人以诈骗罪判处九年至一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责令退赔及罚没金额近百万元,已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近二十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姚吉祥纠集姚士磊、寇强等20余人作案,该团伙层级分明,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商贸公司和劳务公司的名义,在58同城等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高薪诱骗应聘者签订虚假劳务服务合同,甚至诱骗被害人贷款整容,骗取被害人与团伙成员发生性关系,威胁被害人提供性服务,之后以威胁、欺骗、拖延等方式,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典型意义
案件宣判后,丰台法院全面落实“以案促治、以案促建”工作要求,专题调研“劳务中介”犯罪,发现该类犯罪多利用正规劳务公司合法形式掩盖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严重侵犯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破坏了当地营商环境。
故围绕此案连发三份司法建议并坚持跟踪问效,引导相关单位通过设置举报箱、动态检查提醒等多种方式有效防控犯罪,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北京市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
“黑中介”暴力威胁租客
案情介绍
租房合同没到期,“中介”却不断采取上门骚扰、辱骂威胁等方式要求租户搬离,甚至对租户进行殴打,使租房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近日,昌平分局严厉打击“黑中介”违法犯罪,刑事拘留2人。
7月,警方接到小刘报警,称其与王某等中介人员签订租赁合同后,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王某以房东收房等为由强迫其退租。且在小刘和其理论过程中,王某不但不退还小刘租金,甚至还对小刘大打出手。
接报后,昌平警方立即开展调查。通过向报警人了解具体情况,昌平警方初步锁定了相关人员。同时,通过民警走访侦查,逐渐摸清了该“黑中介”的具体人员结构和分工。
据侦查员介绍,王某是这个“黑中介”的负责人,其从房东处承租房屋后,将房屋出租,待租客租住一段时间后,王某等人就会以各种理由上门,要求租客提前搬出。一旦租客提出返还多余租金时,王某等人再以各种理由不退或者少退,遇到不同意的租客,就用言语辱骂甚至暴力逼迫对方同意。
8月中旬,警方在回龙观地区将王某、陈某2人抓获。经查,王某、陈某分别交代了其扣除租客租金以及殴打租客的违法犯罪事实。目前,该2人已被昌平警方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
租房找房屋经纪公司时要注意查看公司是否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房产经纪资质。查看经纪人员是否有相关资格证书。租房合同要与房东签订,不要与中介公司签订,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防止被骗。付款时注意公司的收款账户,正规公司都有对公账户,而“黑中介”一般使用个人账户。当自身权益遭到了不法侵害时,要及时报警,同时收集好租赁合同、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积极配合警方开展工作。
北京市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
“黑物流”敲诈勒索“治乱”案
案情介绍
2018年7月4日,刘晓强、赵晓亮经预谋,二人雇佣司机从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村洪某某处承运摩托车等货物后,以不交付货物相威胁,要求洪某某给付人民币2.64万元,迫使洪某某给付刘晓强、赵晓亮人民币1.93万元。2018年7月5日,刘晓强、赵晓亮经预谋,二人雇佣司机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神驹村徐某某处承运冰箱后,以不交付货物相威胁,要求徐某某给付人民币4万元,迫使徐某某给付刘晓强、赵晓亮人民币3.8万元。二被告人家属已于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通州法院对刘晓强、赵晓亮以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相对于正规的物流企业,“黑物流”通常没有营业资质,以从事物流为名,行非法侵财之实,其以低于市场价的费用承接货物,运输过程中擅自将货物中转,伺机更改发货人信息,然后抬高运价或者额外增加费用,“威胁”发货人打款后再发货或者隐匿货物地点,否则销毁货物。治理行业乱象,亦是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之一。通州法院重拳出击,坚决惩治包括“黑物流”在内的“八黑”乱象,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保障副中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北京市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
敲诈勒索企业、滋扰企业生产经营案
案情介绍
2015年至2016年间,程海明纠集张胜楠、王金伟、王磊等人在北京市顺义区李遂地区,专以企业或者在建工程为目标,采取阻扰施工等方式,向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方勒索财物,或以车辆围堵企业大门、仓库、阻拦客户的方式向企业提出“切活”的无理要求。有的企业仓库被堵,无法按时出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有的企业大门被堵长达一个月之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程海明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李遂地区的营商环境,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恶劣影响,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顺义区人民法院认定程海明等人构成恶势力,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程海明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程海明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对不法分子的勒索、滋扰有时会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忍让做法息事宁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程海明恶势力团伙正是利用企业经营者上述心理,敲诈钱财或者借此向企业提出各种不法要求,严重扰乱了当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节极为恶劣。顺义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程海明恶势力团伙,充分彰显了北京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出重拳大力净化区域市场环境,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
北京市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
火车站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案情介绍
华士中纠集他人,为把持、控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S2线黄土店火车站的旅游客运市场,采用暴力殴打、威胁等手段,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物品,形成恶势力团伙,扰乱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在半年时间内实施了7次违法犯罪行为,涉案金额6万余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昌平法院认定华士中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华士中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华士中等人组成恶势力,把持北京市昌平区黄土店火车站周围环境并控制当地“黑车”市场,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如收取“保护费”、控制“黑车”市场等,严重扰乱当地旅游客运等正常市场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件审理过程中,昌平法院发现涉案火车站管理存在疏漏,给华士中恶势力团伙以可乘之机,遂向北京铁路局提出 “加强秩序维护力量,规范外包服务合同管理”、“堵塞火车站管理漏洞,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等司法建议。北京铁路局高度重视,积极采取专项治理措施,维护车站秩序,加强综合管理,车站的秩序环境得以明显改观。
北京市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
电子市场“软暴力”强迫交易系列案
案情介绍
2019年,海淀法院集中审理了王维刚等60余名被告人强迫交易系列案。该系列恶势力团伙长期盘踞在中关村鼎好、E世界等电子市场区域内,采用低价吸引被害人到店后,通过“软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
王维刚等人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王维刚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王维刚等人租用电子市场内店铺,以手机销售业务为依托,在中关村电子市场内采用诱骗、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一方面强迫多名被害人违背真实意愿购买手机,直接侵害了在中关村电子市场内购物的不特定顾客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无视诚实守信的基本交易规则,严重扰乱中关村电子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给该市场的整体形象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海淀法院对该系列案的依法惩治,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规范中关村电子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逐步恢复公众对中关村电子交易市场的信任。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利用宗族势力、暴力抗法、恶意上访案件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以来,榆中县来紫堡乡桑园子村以周某某为首的4名宗族恶势力成员,为谋求家族私利,借黄河防洪工程项目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款发放问题之名,利用宗族势力煽动、蛊惑群众签署联名上访信,组织百余村民先后多次围堵村委会、来紫堡乡人民政府,悬挂横幅制造不良舆论,挑起群体性事件,并赴兰州市委越级群访、闹访。
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周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拉拢召集本村100余名村民,于2018年1月8日至10日,先后在桑园子村委会对面马路边、来紫堡乡政府门口、兰州市委门口,通过拉横幅的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2018年1月8日、9日、24日,犯罪嫌疑人周某等4人组织、煽动百余名村民在来紫堡乡人民政府非法进行群访、闹访,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8年1月12日18时许,榆中县公安局来紫堡派出所在对违法行为人周某等3人依法传唤时,另两名犯罪嫌疑人组织、煽动百余名村民在来紫堡派出所要人,要求派出所立即释放周某等人,严重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致使派出所对周某等三人询问无法进行。19时许传唤结束,犯罪嫌疑人周某等4人拒不离去,提出无理要求,在派出所院内滋事至23时许,在要求派出所用警车将被传唤人周某等3人送回才离开。犯罪嫌疑人周某等4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月17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对周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不等。
典型意义
宗族恶势力是危害社会稳定、动摇党执政根基的重大隐患。以周某为首的4名宗族恶势力成员,横行乡里,扰乱农村治安秩序,挑衅善法良治,影响百姓的幸福感、安全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五类打击重点之一,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故意杀人牵出的黑社会组织
案情介绍
2016年10月,江西省丰城市发生一起恶性杀人事件,5个蒙面人当场将罗志东砍死,整个作案过程仅17秒。罗志东被杀后,经层层侦破,徐文俊黑社会性质组织浮出水面。
徐文俊等人涉黑案共有25人,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杀人罪等14宗罪名,案卷达124宗,违法犯罪事实57起,案情极其复杂,关系纵横交错。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文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徐可、陈海波等24人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罚金等。
一审宣判后,徐文俊等18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前,合议庭成员进行了全面阅卷,提审了被告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多次进行合议,做足了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了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江西高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做的饭,你必须来吃!”这样的恶势力,真是活久见
案情提要
石某某在下沙某小区以单元楼某房间为载体开设了一家食堂,江某买菜烧饭、石某收款记账。开业前,石某某、江某召集小区的租户至食堂开会,强行要求上述人员至食堂交钱吃饭,规定一人70元,两人80元,明确即使不前往吃饭也要缴纳费用。
期间,被害人胡某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期缴纳饭钱而被石某、江某威胁,被迫补缴1100元的未前往就餐的费用。被害人罗某也曾因未前往交费、吃饭而被石某殴打。其余被害人因听闻有人被威胁或被殴打,慑于该团伙在小区内的影响力,被迫在食堂营业期间每日到食堂交钱、吃饭直至案发。据不完全统计,数十名被害人在该食堂吃饭至少有376次,交易金额至少达26720元。
判决结果
本案属恶势力犯罪,恶势力是指三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诸如强迫交易等特点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在暂住地小区的影响力,开设“食堂”,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该小区内住户就餐,收取“餐费”,强卖商品,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构成恶势力团伙。
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责令被告人石某某、石某、江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继续追缴三人违法所得,予以上缴国库。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家族式恶势力犯罪团伙被摧毁
案情介绍
2016年9月1日,孙某安排其妻子张某将程某送至南开区一家酒店内向一名被害人提供************************************。之后,孙某便伙同程某通过电话以言语威胁的手段敲诈该人1400元及苹果手机一部。同年10月16日,刘某同样按照孙某的安排,由张某送到南开区一家快捷酒店,在为被害人杨某提供按摩服务后,伙同孙某以同样手段敲诈杨某3000元。直至2017年5月,才有被害人陆续向公安南开分局报警,至此孙某团伙浮出水面。
办案民警在侦查中发现,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孙某伙同妻子张某,妻兄张某某,妻嫂缪某及程某、刘某等人组成家族犯罪团伙,专门利用被害人不敢报案、不敢反抗的心理,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张某负责到宾馆、酒店发放提供************************************的小广告,张某某、缪某负责联系被害人,孙某负责组织程某、刘某到指定地点提供************************************,事后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所得赃款由孙某按比例与程某、刘某分赃。
在掌握充足证据后,公安南开分局缜密部署、雷霆出击,在河东、南开、西青等地一举将孙某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全部抓获,经深挖细查,共侦破案件15起。目前,孙某恶势力犯罪团伙8名成员已被南开区人民法院分别以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判处8个月至6年有期徒刑。
警方提示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房屋“黑中介”敲诈勒索系列案
案情介绍
刘康等21名被告人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通过小广告、微信、QQ等多种方式虚假宣传,以费用低、入住快、设施齐全等为宣传点,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租户租金、押金等费用后,以威胁、骚扰等方式强迫被害人缴纳额外费用;或者编造各种借口以高额违约金、断电断水等方式逼迫租户退租,并不予退还租户租金、押金等费用;或者制造合同“陷阱”,迫使租户主动违约,从而非法获取租户先行支付的保证金、押金等钱款,在十个月时间内敲诈勒索25名被害人,涉案金额30余万元。2018年12月,刘康等21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刘康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不法中介机构、人员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实施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逼迫租户退租或者有意制造“违约”陷阱,非法获利,严重侵害了租户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扰乱了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为净化房屋租赁市场环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朝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房屋中介人员到庭旁听案件审理,并充分依托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宣传警惕租房“陷阱”,提升风险识别和抵御能力;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漏洞问题,还向有关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得到积极反馈,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被告人熊小星、刘毅成及吴华强(已判决)合伙在吉安县敦厚镇金钟路兄弟厨房斜对面开设赌场营利,摆放单挑王机8台、捕鱼机8台、老虎机1台、狮子机6台供人赌博。3人约定赌场由刘毅成负责出资、熊小星负责安全及拉客源、吴华强负责日常管理,刘毅成、熊小星、吴华强分别按4∶3∶3比例分成。期间,吴华强雇请了两人专门给参赌人员上下分。经鉴定,摆放在赌场里的游戏机均具有退分赌博功能。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1日晚8时许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并扣押了赌场内的捕鱼机及单挑王机各1台。
案情进展
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熊小星、刘毅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及刘荆忠、肖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
赌博是违法犯罪的温床,在开设赌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往往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或服刑释放人员参与其中,极易滋生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久而久之形成犯罪势力或犯罪团伙。同时,亦提醒广大市民,要敲醒警钟,切莫聚赌参赌以身试法。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案情介绍
2019年4月10日凌晨2时许,新村中队接转警称,一名男子在某村附近一出租屋被几名男子殴打并被非法拘禁。接报案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但当民警赶到现场时受害人已被快速转移离开。为尽早解救受害人确保其安全,民警不敢懈怠,连夜展开追踪调查。经大量工作,民警最终查明受害人被非法拘禁至某大学附近一宾馆内。当日上午9时许,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大力协助下,刑警中队长宋某带领民警袁某、姜某、程某等人成功将受害人王某某解救出来,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强、徐某柴、余某福、袁某杰。
案情进展
经突审:四人对2019年4月10日凌晨殴打并非法拘禁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强、徐某柴、余某福涉嫌非法拘禁已被依法刑拘,袁某杰因未成年已被教育放回,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非法拘禁不是讨债手段,维护权益应走正当途径。有些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错误的地采用了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强行讨债,最终维权不成反成罪人,其结果不免让人扼腕叹息。这场扫黑除恶攻坚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协作,你的随手之举就是“扫黑除恶”最大的助力!
利用职权之便充当恶势力“保护伞”
案情介绍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两委”工作人员,在组织陆村防违拆违工作过程中,利用职权之便,为谭某某等人充当“保护伞”,雇佣、资助谭某某等“恶势力”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致被害人轻伤,侵害群众人身安全,使村民产生恐惧;2014年11月,被告人谢某某在协助丹徒新城管委会从事“312国道改线工程”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伪造拆迁资料的方式,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124.1889万元;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在协助丹徒新城管委会从事“新、老312国道亮化工程”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的现金共计11万元;2011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施工、租地建厂、房屋翻建、房屋出租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送的现金79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拆迁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伪造建房材料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谢某某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城市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其陆村村主任、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谢某某唆使他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此案件的典型意义是——对谢某某的依法惩处,是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个微小缩影,是把扫黑除恶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的生动体现,体现了既抓黑恶势力,也抓后面的“保护伞”的决心,只有持之以恒的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才能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强揽工程涉恶团伙案件
案情介绍
2018年以来,以韩某乐为首的涉恶犯罪团伙先后对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某村的多个施工现场滋扰,以达到强揽工程、非法获利的目的,村里的工程建设为此大受影响。公安宝坻分局经缜密侦查,于近日打掉了这一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为害一方的涉恶团伙。
今年3月,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某村自来水改造工程的施工方报警称,有人在施工现场干扰工人们正常施工。公安宝坻分局钰华派出所接报警后迅速立案侦查,民警很快发现,韩某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办案民警随后在村里进行了广泛走访,克服种种困难向村民取证。在掌握这一涉恶团伙大量犯罪证据的基础上,2019年4月,公安机关将涉案的1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查,2018年8月初,该团伙以清运垃圾方式不对为由,逼迫袁某某在宝坻区钰华街某村清理垃圾的工程停工,袁某某迫于无奈交给韩某乐等人8000元后才被允许继续施工。随后,该团伙又屡次迫使袁某某工程停工,袁某某最终将工程交给韩某乐等人。2018年10月,该团伙到正在施工的自来水改造工程现场滋扰,并威胁工程负责人郭某某,声称可以叫郭某某干不成。郭某某被迫将该工程交给韩某乐等人,造成郭某某先期投入的租房费以及材料运输费等经济损失5000余元。在此期间,该团伙又想承揽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和变压器的工程,因其不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遭到拒绝。该团伙便到施工现场,以工程地点占用本村用地为由阻止施工,导致该工程被迫搁浅,造成施工方经济损失3万余元。
目前,该团伙中的10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5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肆意认定违约,软硬兼施讨债,“套路贷”涉恶团伙案件
案情介绍
“套路贷”犯罪社会危害巨大,令百姓深恶痛绝。日前,公安红桥分局经过两个多月缜密侦查,将以王某为首的“套路贷”涉恶团伙一举摧毁,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破获案件7起,冻结涉案资产384万余元。今年4月,吴女士举报称,其在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时,被该公司以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的方式签署了与实际金额、期限不符的借款合同。随后,其又被对方认定违约,索要大量违约金。
经过梳理相似案件,警方发现,该小额贷款公司坑害的被害人不止吴女士一人。市民张女士经人介绍,找到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万元。在几名雕龙刻凤、五大三粗男子的威胁下,张女士被逼无奈签下了借款6万元的合同,扣除利息、服务费,3万元的借款实际到手只有2万元。由于资金周转不开,张女士无法按时缴纳利息费,该小额贷款公司就开始了无休止的讨债。期间,派人到张女士的母亲家,拉横幅、用胶水堵门锁、在楼道墙上喷字,直至张女士的母亲替女儿还了6万元,他们才善罢甘休。
李先生也是因为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从此生活便不得安宁。李先生借款5万元,用汽车作为抵押,最后放款只到手3万元。在按月还了一段时间利息后,因为还钱时间晚了,李先生被对方认定为违约,车被扣了下来。要想赎车,需要签订一份3万元的借款协议。在一番恐吓威胁下,李先生不得不签字了事。
在此之前,李先生将汽车抵押给了一家网贷公司,由于到期还不上款,网贷公司将李先生的汽车开走了。这下惹怒了小额贷款公司,派人找上家门,恐吓李先生的妻儿,让赶紧凑钱把车赎回来。担心丈夫出事,李先生的妻子还清了网贷公司的欠款将车要回,随即被小额贷款公司强行开走,以低于市场价将车变卖,非法获利6万元。
经过警方深挖彻查,一个有组织、分工明确的“套路贷”涉恶团伙浮出水面。在掌握充足证据后,公安红桥分局抽调精干警力,将涉案人员抓获归案,同时收缴涉案车辆、大量现金和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20余部。目前,全部涉案人员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村霸、恶霸、充当“保护伞”案件
案情介绍
2008年7月,时任和平镇袁家营村二社社长袁某某因挪用公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同月,时任袁家营村党支部书记徐某某、村委会主任张某未将袁某某受刑事处罚情况报告和平镇党委及镇人大主席团,造成袁维江镇人大代表资格未被终止。
2011年,和平镇十八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徐某某、村委会主任张某,仍然提名推荐袁某某为袁家营选区候选人,致使袁某某当选为镇人大代表。2014年、2016年,和平镇两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村委会委员、乡级包村干部及分管领导,未将袁某某受到过刑事处罚情况报告和平镇党委及镇人大主席团,致使袁某某人大代表资格未被及时终止。
上述人员对镇人大代表人选考察、资格审查走形式,致使袁某某继续当选为镇人大代表。
审理结果
根据甘肃省《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指导意见(试行)》“违规违纪违法提名,推荐黑恶势力成员进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担任人大代表等职务”规定,陈某某、张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在明知袁某某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让其顺利当选为镇人大代表,严重触犯了党的工作纪律,原村干部徐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工作推动不力等失职问题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2019年5月20日,县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陈某某等人留党察看(一年)至(二年)、党内严重警告党纪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政务处分。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之非法聚集、妨害公务案件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杨某某等人在和平棚户区改造动员会会场散发私下制作的“和平棚户区改造百姓意愿方案”,致使会场遭到破坏,会议被迫中止。后再次起草百姓意愿书,在社会公共场所大搞签名活动,从北京聘请专门从事拆迁维权的律师,借合法维权,蛊惑、煽动群众采用堵路、非法聚集、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手段对抗基层政府、阻碍重大项目实施、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自2016年12月,榆中县委县政府确定将和平镇和平村太平沟社、和平社列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人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不惜损害群众利益,利用私下制作无法实现的高额补偿棚改意愿书,煽动蛊惑部分群众抵制棚改项目实施,妨碍民警执行公务,殴打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鼓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抵制棚改,不断制造事端。并利用宗族势力,将支持棚改工作的和平社原社长李海滨更换成积极抵制棚改的杨成林,向和平村涉及棚改的部分群众收取总数为200余万元的巨额律师费用,以请律师现场开会动员、维权代表微信群内普法等方式大肆宣扬政府棚改项目违法,参与维权可取得高额回报裹挟群众,组织群众抵制棚改,采用堵路、非法聚焦、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手段对抗基层政府、阻碍重大项目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审理结果
2019年6月5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等8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对被告人杨某某等4人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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